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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5/69/EC指令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苯并吡(BaP)含量不得**过1mg/kg,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德国对电动工具等产品也加强了PAHs的管控要求。美国EPA标准还要求对16种PAH进行检测。
强制 PAH 检测服务问世,在欧洲境内争议多时的 PAH (多环芳香烃),其测试要求已在 2008 年 1 月 8 日,被德国 GS 标志主管机关 ZLS 列于 ZEK 01-08(标准) 的决议文件;根据此决议,GS 认证将依食品及日用品法 (LFGB)、设备及产品安全法 (GPSG) 等,强制纳入 PAH 测试要求,并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产品 GS 认证的 PAH 强制性评估,以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及避免健康危害。
GS 标志的 PAH 测试要求将有一年的过渡时间,已核发的 GS 认证需要在一年内完成PAH 评估,若在期限内无法完成,或未能符合 PAH 要求,原 GS 证书将被撤销。
所谓的 PAH ,多半都使用于添加剂、脱膜剂和润滑油等物料中,其所产生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物质的燃烧不完全所致,而该物质的较大特色在于化学稳定性高、具累积性,目前已知有多种的 PAH 具有致变或致癌性。下列的物质常会被视为会残留 PAH 物质的材料: